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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7民初4563号

赵爱玲、孙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爱玲;孙宝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4563号

申请人:赵爱玲,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

申请人:孙宝荣,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孙宝荣、闫晴与被告赵爱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做出(2018)冀0207财保8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扣押在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小型轿车,因该案已调解,赵爱玲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爱玲关于解除对其车辆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的申请人赵爱玲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子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