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921民初74号
原告:王红玲,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清,系原告王红玲丈夫。
被告:史学华,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阿左旗图书馆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郝鸿高,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电影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镇西城佳苑公建楼**房。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王红玲诉被告史学华、郝鸿高、阿拉善盟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该案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立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