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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2民初189号

吴小兵与徐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小兵;徐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189号

原告:吴小兵,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海,福建锐熙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章平,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吴小兵与被告徐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立案。

原告吴小兵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吴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吴小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洪俊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PAGE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