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82民初1073号

马磊、刘凤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磊;刘凤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民初1073号

申请人:马磊,男,汉族,1994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凤田,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马磊与被申请人刘凤田及第三人张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磊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凤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暂由申请人马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