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476号
原告:周大春,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卿阿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卿顺月,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周大春与被告卿阿明、卿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春自愿撤回对被告卿阿明、卿顺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周大春负担。
审 判 员 冯玉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