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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476号

周大春与卿阿明、卿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大春;卿阿明;卿顺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476号

原告:周大春,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卿阿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卿顺月,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周大春与被告卿阿明、卿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春自愿撤回对被告卿阿明、卿顺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周大春负担。

审 判 员  冯玉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