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6民初68号之一申请人安波,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帅,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成刚,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表叔侄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朱广臣,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人安波与被申请人张成刚、朱广臣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0826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成刚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广臣名下的鲁H×××**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安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该案已经和解,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鲁08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安波各项损失260000元,另由被申请人张成刚支付给申请人安波鉴定费、诉讼费等共计8000元,并于当庭付清。申请人安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成刚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广臣名下的鲁H×××**号车辆的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显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