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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行审275号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东莞市运通房地产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东莞市运通房地产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971行审27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拔蛟窝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457227758Y。法定代表人张盈,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谭志祥,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建升,该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莞市运通房地产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大道**新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715264Y。法定代表人李国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180176855号《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追缴被执行人欠缴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路桥通行年票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送达上述《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180176855号《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追缴被执行人欠缴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路桥通行年票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东莞市运通房地产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锦祥

审 判 员  朱珍珍

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