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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3858号

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张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3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院**。

法定代表人:耿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女,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卫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