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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2民初385号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与陈隆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陈隆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民初385号

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住古田县城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道娟,女,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住福建省屏南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隆顺,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住古田县div> 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诉被告陈隆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以被告陈隆顺已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