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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执338号

王来均申请刘火军、刘佳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来均;刘火军;刘佳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338号 王来均,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 刘火军,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 刘佳莲(刘火军之妻),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 王来均申请刘火军、刘佳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来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3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贵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