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2民初27337号
原告:张浩淼,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易武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博,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月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上海市金泽镇雪米村石米**。div>
被告:陆晓伟,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上海市金泽镇雪米村石米**。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弟,男,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上海铁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石米**,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金泽镇雪米路**。
法定代表人:陆月弟,总经理。 原告张浩淼与被告陆月弟、陆晓伟、上海铁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被告陆月弟(亦为被告陆晓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浩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陆月弟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2、被告陆月弟支付原告以15万为本金按每月2%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被告陆月弟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4、被告陆晓伟、铁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陆月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借款起始时间以乙方(原告)向甲方(陆月弟)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借款汇出时开始计息。第四条约定借款月利率5%。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月24日为结息日,到期利随本清。第八条第6款约定,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被告的还款顺序,最后抵作本金。第十三条约定合同项下借款由陆晓伟、铁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四条,双方发生争议提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日,陆晓伟、铁展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陆月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3年。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署后当日,原告向陆月弟尾号为9049的平安银行账号汇款15万元。陆月弟事后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付息1万元、4月29日付息2万元、5月25日付息1万元、6月4日付息4,000元,合计付息4.40万元。但被告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探约还款。现被告拖欠本金不还损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月弟、陆晓伟、铁展公司共同辩称,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不存在该借款,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原告张浩淼作为贷款人(乙方)与被告陆月弟作为借款人(甲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壹拾伍万元,期限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起始时间以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为准。借款汇出时开始计息。借款月利率5%,借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利息。逾期息按期内息的2倍计收,自逾期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清偿日止。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陆月弟名下账号为XXXXXXXX********的平安银行外滩支行账户内。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4日为结息日。到期利随本清。若甲方未能按时结清本息的,则甲方所有已归还的部分款项(若有)均优先冲抵期内息、逾期息及违约金,剩余部分作为本金扣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或结息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以下指定的还款账户(账户名:张浩淼,还款账号:XXXXXXXX********,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内,否则自逾期之日起利息按逾期息计算,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追究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1、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第十一条还款顺序1、若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期内息和逾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处置费、交通费等)。2、甲方应按下列顺序先后向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实现债权和担保的相关税收;(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3)损害赔偿金;(4)违约金;(5)利息(包括期内息和逾期息);(6)本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2、(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以借款金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基数,乙方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八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3)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和费用,从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逾期息向乙方款利息,直至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之日止。……被告陆晓伟、铁展公司并作为担保人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 同日,陆晓伟、铁展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作为债权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陆月弟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否换页伪造进行鉴定,后该鉴定因被告未按期支付鉴定费用而退回。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陆月弟尾号为9049的平安银行账号内转账150,000元。 还查明,陆月弟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9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尾号为7636的民生银行账号内转账10,000元、20,000元、10,000元、4,000元。 又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支付业务回单、律师费发票、保险单、保险费发票,被告陆月弟提供的个人收付款业务回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陆月弟向原告张浩淼借款150,000元的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支付业务回单所证实。陆月弟主张借款合同系原告换页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5%,已超过法律规定,陆月弟的已还款应按月利率3%的标准冲抵利息,余款再冲抵本金。结合原告及陆月弟的付款时间及上述利息标准、冲抵规则,陆月弟尚欠原告本金127,740.5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6月26日。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陆月弟仅归还部分钱款,已为违约,现原告要求陆月弟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但对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借款合同亦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原告要求陆月弟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晓伟及铁展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协议系换页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陆晓伟及铁展公司按保证协议对陆月弟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月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浩淼借款本金127,740.50元; 二、被告陆月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浩淼以127,740.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陆月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浩淼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 四、被告陆晓伟、上海铁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月弟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0元,保全费1,33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敬
书 记 员 杨 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