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01民初193号
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1320079849,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延军农场农垦社区**2委****。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省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花,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因与被告刘爱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德
人民陪审员 张有才
人民陪审员 朱淑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