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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1民初193号

黑龙江省延军农场与刘爱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延军农场;刘爱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01民初193号

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1320079849,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延军农场农垦社区**2委****。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省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花,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因与被告刘爱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延军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德

人民陪审员  张有才

人民陪审员  朱淑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