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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964号

张海志与池占生、贾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志;池占生;贾术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964号

申请人:张海志,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池占生,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贾术花,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张海志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池占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内存款3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海志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5000元的诉讼行为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池占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账号为:×××)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保险金额为35000元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春义

审 判 员 安 勇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文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