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川1703民初289号
原告:张霞,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3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春,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16日,户籍地: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张霞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7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17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DZFGS2018-01-25-00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8000元用于经营,月利率为0.60%,借款期限1个月,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以未还本金按1%/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帐户转帐出借198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依约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准其的上述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鹏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霞处的借款本金198000元,资金利息原告张霞自愿放弃;
二、本案就此了结,原告不再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张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显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