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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民初412号

刘玉海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海;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412号

原告:刘玉海,男,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栋,原告刘玉海之子。

被告:刘鹏,男,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刘玉海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刘玉海以诉讼主体与欠款人姓名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海以诉讼主体与欠款人姓名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海负担。

审判员  魏远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