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412号
原告:刘玉海,男,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栋,原告刘玉海之子。
被告:刘鹏,男,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刘玉海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刘玉海以诉讼主体与欠款人姓名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海以诉讼主体与欠款人姓名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海负担。
审判员 魏远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