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特16号
申请人:倍杰特(呼和浩特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权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吕新环,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申请人倍杰特(呼和浩特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新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倍杰特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托县劳动仲裁委)托劳人仲字﹝2018﹞2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为:托劳人仲字﹝2018﹞26号仲裁裁决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事实认定上都存在违法之处,应依法撤销。首先,倍杰特公司已委托授权代理人林智鹏参加仲裁审理并得到吕新环和仲裁庭的认可,而仲裁庭不但没采纳代理人意见且认定没有依法举证,程序违法且剥夺了举证辩论权。其次,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方面,权文龙不是倍杰特公司的负责人;另一方面,吕新环提供的电话录音是经修改剪辑过的;第三,该段时间内公司没有放假,也不存在职工待岗,放假或待岗也不会只是吕新环等二人。第三,该案的真实事实是倍杰特公司通知吕新环等两位职工调岗,吕新环不愿到新的岗位也没到公司上班,后公司电话通知吕新环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吕新环口头答应但一至拖延未办理,也未到公司签到,公司按旷工处理停发了工资。第四,该裁决书不但违反了裁非所请原则且还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为无效裁决书。基于以上事实,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该裁决书。吕新环称,倍杰特公司诉讼的内容不符合事实,前后矛盾,完全是拖延赔偿时间。第一,仲裁当日倍杰特公司代理人林智鹏和吕新环全部在场,而代理人林智鹏未携带任何委托书和代理人证明等,而吕新环有当庭举证。第二,权文龙是倍杰特公司当时的负责人,且录音中的对话也可以说明。第三,该段时间放假是负责人权文龙宣布的,其他职工后续上班都是负责人权文龙电话个别通知的。综上所述,吕新环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吕新环的合法权益,倍杰特公司诉讼中所指纯属前后矛盾,扭曲事实和诬陷,系对公司员工不负责任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吕新环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托县劳动仲裁委作出托劳人仲字﹝2018﹞26号裁决:
一、倍杰特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吕新环生活费7776元。
二、驳回吕新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托县劳动仲裁委托劳人仲字﹝2018﹞26号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针对该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倍杰特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理由是程序及事实认定违法,因事实认定是否违法并非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且倍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仲裁认定事实时存在伪造证据或隐瞒证据的情形,故倍杰特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事实认定违法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至于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因倍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仲裁委裁决时程序违法,且裁决书中已列明倍杰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信息及其陈述意见、仲裁员姓名等,故倍杰特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亦不成立。综上,鉴于倍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托县劳动仲裁委托劳人仲字﹝2018﹞2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且托县劳动仲裁委依据其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故倍杰特公司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倍杰特(呼和浩特市)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倍杰特(呼和浩特市)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徐晓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