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阳县红宇不锈钢铝塑门窗加工门市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经营者:高小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阳县红宇不锈钢铝塑门窗加工门市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10月,济阳县红宇不锈钢铝塑门窗加工门市部作为原告以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不锈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项本息。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异议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济阳县红宇不锈钢铝塑门窗加工门市部(承包方)签订的《不锈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济阳县富阳街166号银都花园小区;工程内容为银都花园二期部分楼房的楼梯扶手、空调护栏墙扶手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山东省济阳县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阳县红宇不锈钢铝塑门窗加工门市部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山东省济阳县辖区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李亚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孟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