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3民初206号
原告:陈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辉南县。
被告:辉南县朝阳镇全友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张喜红,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录,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辉南县。
原告陈辉与被告辉南县朝阳镇全友废旧物资回收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陈辉负担。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