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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3民初230号

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23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朝阳街**康泽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李志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