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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02执226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与李元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李元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马慧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元毅,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元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元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元毅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82456.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元毅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4473.5元及执行费5637元;2019年3月6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2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李 强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