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溉大道**都会首站**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700J。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军,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6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交易习惯可确定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举示协议管辖证据。被上诉人依据案涉《借款合同》及《资金续借合同》等证据,起诉主张上诉人及本案另四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欠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为合同履行地,且上诉人及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亦均在重庆市渝**辖区,综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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