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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921号

秦宇凡、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秦宇凡;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秦宇凡,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住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东城大道**骏达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49K95。

法定代表人:袁冬香。 申请执行人秦宇凡与被执行人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秦宇凡偿还加盟费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1.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东乡品城品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搬离了该地址,也未发现有共执行的财产。在另案中,我院于2018年12月6日在另案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本案分得4399元,并退给申请人。另本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9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黎浩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