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2民初624号
申请人:开封市瑞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区集英街与魏都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4200419W。
法定代表人:范钧恩
被
申请人: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中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95701707H。
法定代表人:张宁坡
被
申请人:张绍东,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张宁坡,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开封市。
被
申请人:刘阳,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申请人开封市瑞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绍东、张宁坡、刘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瑞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绍东、张宁坡、刘阳价值6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并提供了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瑞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绍东、张宁坡、刘阳价值6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齐英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