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7127号
原告:牟俊先,男,1958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当梁,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强,上海澜庭(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玉峰,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牟俊先与被告陈当梁、廖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福州市仓山公安局仓公(刑侦)立字[2016]00004号《立案告知书》载明:牟俊先被诈骗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俊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心恩
人民陪审员 宋建文
人民陪审员 游发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培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http:?/??/?205.1.0.8?/?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4&Gid=1972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6099392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61864968"l"m_font_2#m_font_2?)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PAGE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