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607号
原告:司明飞,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乔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司明飞与被告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6日,原告司明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明飞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靳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