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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975号

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韩树红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王西杰;王锡国;韩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975号

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济南市。经营者:高西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西杰,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王锡国,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韩树红,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王西杰、王锡国、韩树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三益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