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881号
原告:张成学,男,1986年11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宁勋,男,1962年5月10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张成学与被告王宁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张成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成学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孔祥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