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2298号
原告:王俊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合,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瑞江,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
被告:郭广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
原告王俊成与被告尹瑞江、郭广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王俊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郭广舟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俊成自愿申请撤回对郭广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俊成撤回对郭广舟的起诉。
审判员 焦勇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