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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2298号

王俊成与尹瑞江、郭广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成;尹瑞江;郭广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2298号

原告:王俊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合,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瑞江,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

被告:郭广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

原告王俊成与被告尹瑞江、郭广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王俊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郭广舟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俊成自愿申请撤回对郭广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俊成撤回对郭广舟的起诉。

审判员  焦勇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