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5民初256号
原告:贾成富,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其,系贾成富哥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祥,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杨学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916873928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昆石公路**附****。
负责人:周涛,系总经理。
原告贾成富与被告李祥、杨学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成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贾成富负担。
审判员 胡李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段江林
书记员张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