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5379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荣,盐城市大丰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树桂,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谢永静,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张树桂、谢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6.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徐忠俊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花
人民陪审员 吴春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顾云骕
书记员夏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