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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148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杨连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杨连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7409434。负责人刘越,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男,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连洪,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连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计晓光执行员  于永江执行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