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刘翠华,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执行人刘革贤,男,1961年11月12日生日生,汉族,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退休职员,住抚松县抚松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翠华与被执行人刘革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621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聂立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