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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执恢20号

刘翠华与刘革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翠华;刘革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刘翠华,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执行人刘革贤,男,1961年11月12日生日生,汉族,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退休职员,住抚松县抚松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翠华与被执行人刘革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621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聂立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