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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2民初5450号

(2018)内0422民初5450号原告陈江与被告高和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江;高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22民初5450号

原告:陈江,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忠,内蒙古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和,男,1962年08月18日,汉族。 原告陈江与被告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15000元,到期利息合计25200元,本息合计402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5日被告买土豆借原告本金15000元,约定月利率1.5%,约定还款时间2009年12月06日,到期后每年都向其索要,至今未还,已到期利息:15000元×1.5%×112(月)=40200元。现在因急用钱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推脱不还,无奈起诉,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合法裁判。 被告高和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06月05日被告高和向原告陈江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并约定2009年12月06日还款,由被告高和向原告陈江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06月05日起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陈江与被告高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经原告索要,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高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5%,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高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江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06月06日起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诉讼保全费422元,由被告高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学

审 判 员  张晓燕

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燕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