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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21执9号之二

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陈禹宏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521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上巷街**。

法定代表人:贺云华,系担保中心理事长。

被执行人: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住所:施甸县甸阳镇兰溪苑****

法定代表人:叶素均,系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陈禹宏,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施甸县由旺镇的厂房设备,在另案中已先后两次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另查明,案外人赵跃海于2018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施甸县联缘天石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破产,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另外,经对被执行人陈宏禹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宏禹有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陈宏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进行了冻结、划拨。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光武

审判员  李 飞 执行员  陈亚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夜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