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52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882626688C。
负责人:徐德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凤平,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被告罗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负担。
审判员 易仁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南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