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案号:(2019)浙0302执恢820号 温州宝沣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弗斯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叶若碧、施乐平、李志澄: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宝沣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弗斯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叶若碧、施乐平、李志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07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本次已履行本案的部分债务32447.67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02执恢820号【原执行案号为:(2016)浙0302执1818号】案件本次执行完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