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81执恢14号之三

苏林兵、刘红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苏林兵;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恢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林兵,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被执行人刘红昌,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西塔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316号民事调解,分别于2017年6月8日、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太原国际大厦支行14×××19账户的存款12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