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仇晓军,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系王美英丈夫。
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美英与被执行人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11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秋生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被告财产令,于2018年10月9日传唤被执行人王秋生,但被执行人拒绝传唤,于2018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0月12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了国土、房产登记情况。于2018年12月6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查询了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祁阳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2019年3月6日至居住地对被执行人财产和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秋生其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王秋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雷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