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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678号

陈召春与尹六林、邱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召春;尹六林;邱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678号

原告:陈召春,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蓬胜,系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六林,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孝芳,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邱杭,男,汉族,1999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东街168号万鸿城市花园3幢1单元1楼9-15号。

负责人:罗章贵,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磊,男,汉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陈召春与被告尹六林、邱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陈召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召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