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303执1502号之一

丁德伍、王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德伍;王国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1502号之一

申请人:丁德伍,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鑫,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国刚,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丁德伍申请执行王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刚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工程还房区5幢2-3-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8312)进行了司法拍卖,2018年3月5日买受人符书敏(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5××××××××)以428380.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刚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工程还房区5幢2-3-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8312)的查封。

二、王国刚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工程还房区5幢2-3-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8312)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符书敏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洲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