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29民初856号
申请人:邱金泉,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明,男,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许路妹,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人邱金泉与被申请人许路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邱金泉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路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路妹(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57********)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杰
审 判 员 王文玉
人民陪审员 沈奕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