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2016号
原告:刘宝华,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大河村****,农民。
被告:王会元,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十三里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华与被告王会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刘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刘宝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宝华负担。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