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689号
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志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刘玲霞,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志强、刘玲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