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776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住所: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下洋街。
负责人:高臻垚,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熙,男,系该社职工。
被告:肖水文,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肖江海,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被告肖水文、肖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已重新办理借新还旧转贷,本息均已结清,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森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茵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