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221号
原告:付清海,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乐领,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威海市环翠区中黄岚村,现住址不明。
被告:邹积红,女,约45岁,汉族,农民,原住威海市环翠区中黄岚村,现住址不明。
原告付清海与被告王乐领、邹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付清海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清海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清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付清海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