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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冯帅与被执行人葛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帅;葛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冯帅,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葛丽,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2018)辽0204民初4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