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冯帅,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葛丽,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2018)辽0204民初4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