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7330号 申请执行人马水凤,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高月林,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马水凤与被执行人高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4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水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月林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水凤借款本金115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月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高月林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月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月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月林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月林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高月林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水凤,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7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郭海东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戴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