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2403民初4722号

王茂旺、王茂荣与张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茂旺;王茂荣;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722号

原告:王茂旺,男,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王茂荣,女,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男,住敦化市。

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与被告张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