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722号
原告:王茂旺,男,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王茂荣,女,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男,住敦化市。
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与被告张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茂旺、原告王茂荣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