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601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1-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K2307B。
法定代表人:张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震,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城,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欧玉春,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城、欧玉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欧阳城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约定:“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就涉案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涉案合同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欧阳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阳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阳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