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4民初37846号

吕慧与叶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慧;叶卫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7846号原告吕慧,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叶卫清,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列原告吕慧诉被告叶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卫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慧诉称,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没有约定利息,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连先前的凑足30000元),利息为每月1500元。当日转账19000元到对方2810尾号账户和部分现金交给被告,并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双方并没有当天订立《借条》,2017年6月5日又借给被告10000元,两次微信转账给对方,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共借款40000元,并每月15日按时支付利息2000元,并答应2017年12月31日还款本金。2017年底被告以手头紧为由一共偿还了本金8000元,还有32000元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办欠条,被告拒绝补办。2017年12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承认了该欠款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共计利息3200元(利息是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2017年3月15日前是按5分利息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当庭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支出需要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未约定利息,原告于当日通过民生银行深圳华强支行62×××20的账户向被告名下中国银行60×××67的账户转账70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5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民生银行深圳华强支行62×××20的账户向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0的账户转账1.9万元,其中当日已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4日及6月5日分两次向原告各借款5000元,合计1万元,原告于该两日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微信分别转账2次,每次5000元。以上合计借款3.6万元,被告已偿还8000元,自2017年3月5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支付业务回单(付款)二份、微信通信截图一份、微信转账截图一份。支付业务回单(付款)显示,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从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华强支行62×××20账号向被告名下中国银行60×××67账号转账7000元,于2016年11月11日从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华强支行62×××20账号向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号转账1.9万元;微信转账截图显示,原告于2017年6月4日通过其微信向被告的微信转账5000元,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其微信向被告的微信转账5000元。原告当庭确认实际出借本金为26500元,被告已向其偿还8000元,原告明确欠款金额以2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支付业务回单(付款)、微信通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及原告庭审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以2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卫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慧偿还借款本金2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安武

人民陪审员  陈桂蕊

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依敏 来源:百度搜索“”